城镇公益性岗位,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安置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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